韩国知识产权部 (MOIP) 原则上对设计专利申请采“实体审查制”,然随着设计创作日益活跃且申请数量增加,对于更快速保障权利的需求也随之提高。为此,韩国针对某些趋势敏感度高且生命周期短的商品,引入并实施“部分审查制度 (Partial Examination System)”。在此制度下,关于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实体审查 (包含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要件)被省略,将仅针对有限的要件进行审理,以下为涉及得适用于部分审查的商品类型。
类别(Class) | 物品(Goods) |
第1类 | 食品 |
第2类 | 服饰与时尚配件 |
第3类 | 旅行用品、箱包、阳伞及其他未分类的随身用品 |
第5类 | 纺织品、人造或天然片状材料 |
第9类 | 运输与装卸货物用的包装及容器 |
第11类 | 装饰物品 |
第19类 | 文具、办公用品、美术材料及教学材料 |
此外,韩国知识产权部也修正设计保护法如下。
新增“部分审查设计申请”的驳回理由:
针对适用部分审查制度的设计专利申请案,修正案规定,若该申请显然无法核准(例如:不具新颖性,或违反先申请原则),审查委员可依职权 (ex officio) 径行做出驳回决定。
完善“部分审查设计注册”的异议提出期限:
为提高部分审查设计专利的异议制度的成效,合理延长异议提出期限等规定如下。
1. 异议期限维持不变,仍为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。
2. 收到对设计专利权构成侵权的通知者,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。
3. 经过部分审查所核准的设计自公告日起满1年后,不得再提出异议。
引入“设计专利权转让请求权”:
当设计专利是被不具专利申请权的人取得时,真正的权利人现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转让该设计专利。此外,若设计专利权依此请求转让,该设计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(追溯至核准日)即归属于受让者(即真正拥有设计专利权的人);更甚者,报酬请求权也随同设计专利权一并移转。
资料来源:Korea DesignLaw Update Amendments Affecting Partial Examination Design Registrations,JIPY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. March 16, 2026.